根據法律劃定,我國公民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時,必需辦理涉外公證。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關為發(fā)生在海內的法律行為及海內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向國外出具公證文書或外交、領事機關為發(fā)生在國外的法律行為及國外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出具公證文書。
我國的涉外公證工作的對象是華僑、歸僑、僑眷、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出國職員和現(xiàn)棲身或曾棲身在我國的外國人,以及對外有經濟、商業(yè)關系的國家企業(yè)等。目前我國辦理的涉外公證文書,絕大多數是在我國境外使用,如為出國或赴港澳地區(qū)投親、假寓、留學職員辦理的出生、結婚、學歷,經歷、支屬關系公證證實等。但也有少數涉外公證文書是在我境內使用,如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為辦理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轉移、財產繼續(xù)所需的公證文書等。
主要涉外公證的辦理程序在通常情況下,辦理涉外公證,應由當事人切身到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假如當事人不能切身到場,可以由代辦代理人持當事人出具的委托書前往申辦。但辦理委托書、遺囑、收養(yǎng)子女協(xié)議和簽名印鑒等公證事項,不能委托他人進行。
公證申請時,必需提供必要的證實材料。公證的內容不同,其辦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辦理出生公證書
《出生公證書》的內容上證實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地點、父母姓名等。
出國出境職員辦理出生證實書的公證,須向公證處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本人的出生證原件、假如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無出生證的話,須向公證處提供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的證實,證實要具體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生父母姓名和現(xiàn)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證件材料后,申請人須按要求填寫由公證機關制發(fā)的公證書申請表,回答經辦人對有關題目的詢問。公證處經審核,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種種材料沒有疑誤,便出具出生公證書。涉外出生公證書用中文寫,附外文翻譯件(大多是英文翻譯件,有些需翻譯成所赴國家的文字)、兩件都須有公證處的鋼印,中文件上須有公證員的簽名并加蓋公證處公章。